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情介绍
某化妆品店于2021年6月依法成立,属于自然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某。郑某于2022年2月入职该化妆品店,2022年5月,该化妆品店与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郑某的工资每月由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郑某病假的请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2022年8月,该化妆品店投资人刘某通过微信向郑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与郑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审理查明,刘某通过简易程序,将该化妆品店注销,并向核准机关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2022年9月,该化妆品店被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2022年10月,郑某以刘某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仲裁委以郑某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未予受理。故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其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病假期间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刘某辩称,由于该化妆品店入不敷出,就将店面转让了,且通知了郑某过来交接工作和洽谈补偿事宜,郑某过了一个月也没来。刘某认为其已经尽到了通知的责任,是郑某自己放弃了补偿。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劳动者患病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化妆品店未能在郑某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郑某已按照规定履行了正常病假请销假手续,应当支付郑某病假期间的工资。该化妆品店决定提前解散,tp钱包在被核准注销前与郑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应当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故郑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刘某作为该化妆品店的唯一投资人,应当对该化妆品店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经法定程序清算解散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案例中投资人通过注销企业方式能否免除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企业注销是一个法律程序,标志着企业法人资格的终止,但企业注销并不等同等于企业债务的自动消除。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产生了债务问题,投资人通过恶意登记注销的方式,并不能免除原投资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企图通过注销企业免除责任的做法行不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期间的债务将由原投资人承担。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这“五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否则该责任消灭。所以,作为债权人,尤其是劳动者,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争议,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而使对方偿债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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